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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就业单位和人员提供服务可得到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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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2-09-22 14:30 {{clickNum}}

      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地点,可享受补助;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可享受补助;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依然可以享受补助……近日,我市出台《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免费为就业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财政补助,并明确了补助内容和补助金额。

  免费发布就业信息可获得补助

  《暂行办法》规定,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后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5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的,最高按30元/次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地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劳动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按本地劳动力100元/人、引进外地劳动力20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最高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洽谈室150元/半天给予补贴;举办大型广场招聘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最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经核准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不重复补助。

  四类人员“学业有成”每人奖800元

  参加职业培训也可享受到财政补助: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在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后续扶持服务,参培人员成功创业并实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追加补贴。

  企业新录用上述人员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后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在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生有钱拿

  《暂行办法》规定,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工资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财政部门根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政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且没有经费来源的用人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岗位补贴。

  此外,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对见习企业(单位)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补偿范围外的机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据了解,符合财政补贴条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介绍和档案托管等公共就业服务的,以及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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