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仍可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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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仍可定为工伤
8月2日,沭阳县农民吴增光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工伤认定书,结束了为期近20个月的上诉历程,为自己讨回了应得的医疗赔偿。
家住沭阳县扎下镇的吴增光今年62岁,在200年7月20日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了一份聘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吴增光具体负责扎下化工园区内污水排放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个月付给吴增光150元管理费,合同的起止时间是200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20日。2005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吴增光仍然在原来的岗位工作,而沭阳经济开发区的管委会也如期向其支付150元的管理费。
2006年12月30日早上5点多,吴增光向往常一样到排放站关电闸,结果跌倒在配电房前的台阶上,并且摔伤了。家人得知后将其送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根据医院的诊断,与2007年1月13日向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是1946年8月的吴增光,当时的年龄刚好过了60岁零4个月,超 过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点,依照《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不予认定吴增光为工伤的决定》。对此,吴增光和家人不服,提起了诉讼。
在最终的判决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与否的法律依据,应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而该《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出限制,因此,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至此,吴增光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医疗赔偿。
摘自:宿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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